隔离场检疫许可证

公司动态 | 进出口案例 | 进出口新闻 | 进出口政策法规 | 进出口常识 | 进出口专题 | 国际货运专题 | 中文 | English

首页 > 代理进出口专栏 > 其他进出口批文www.cn-trade.com.cn

隔离场检疫许可证

作者: 时间:2013-01-08 点击量:6284 【打印】 【关闭】

 

一、隔离场:

    中贸通进出口公司,这里说的隔离场是: 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。

包括2类:

    1、是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国家隔离场,

    2、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隔离场。

   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,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。
 

 二、申请需要的资料:

   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,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:

     (一)填制真实准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》;

    (二)使用人(法人或者自然人)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;

    (三)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;

    (四)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;

    (五)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。

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,使用人应当在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前,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:

    (一)填制真实准确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》;

    (二)使用人(法人或者自然人)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;

    (三)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;

    (四)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;

    (五)隔离场动物防疫、饲养管理等制度:

    (六)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、二类传染病、寄生虫病名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、二、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》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;

    (七)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;

    (八)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,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;

    (九)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。

三、受理时间及有效期

    1. 国家质检总局、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。

    2.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。受理申请后,国家质检总局、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,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,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。

    3.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,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;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,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、批准。

     4. 国家质检总局、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(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)。经审核合格的,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,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《隔离场使用证》。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,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中列明批准内容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,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。其他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执行。

    5. 《隔离场使用证》有效期为6个月。《隔离场使用证》的使用一次有效。

    注意: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《隔离场使用证》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。

   6.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,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。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。

   中贸通代理进口活动物,可以代理客户办理指定《隔离场使用证》,了解检疫局所需资料和要求,包括代理《隔离场使用证》办理成功后的检疫许可证申请。中贸通让客户觉得复杂的事情变简单,为客户提供更周到的服务。





  上一条  检疫许可证   下一条  没有了

北京中贸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京ICP备12034967号-1 网站地图 法律声明 友情链接

公司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联合国际大厦乙段910室 联系电话:010-58673800


上海进出口代理
北京进出口代理